 |
BOT服务 |
 |
 |
友情链接 |
 |
|
 |
首页
->> BOT服务 ->> 公共基础设施服务 |
 |
|
 |
 |
|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BOT在实际运作过程中,BOT有许多的变种形式,例如:BOO(建设—拥有—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BOOS(建设—拥有—运营—出售),BT(建设—转让),OT(运营一转让)等融资方式的总称。各种方式的应用取决于项目条件,如BOO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应用较多。从经济意义上说,各种方式区别不大。
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BOT的概念是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1984年正式提出的。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各国大型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增长,而政府部门却缺乏足够的建设资金,为筹措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一些国家的政府力促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合作,从而产生了BOT投资合作方式,进而被引入到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随后,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政府采购工作组开始研究有关政府采购基础设施方面的法律规范。
BOT的实质是一种债权与股权相混合产权,它是由项目构成的有关单位(承建商、经营商及用户)组成的财团所成立的一个股份组织,对项目的设计、咨询、供货和施工实行一揽子总承包。项目竣工后,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经营,向用户收取费用,以回收投资、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权期满后,财团无偿地将项目交给政府。
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实践,首先是从电力行业起步的。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电力供需矛盾十分尖锐,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瓶颈,为了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广东省率先打破常规引进私人资本参与电力项目的建设,由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兴建深圳沙角B电厂。 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伴随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以多种形式筹集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建设资金成为必然,而BOT融资方式是目前世界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吸引外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重要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原国家计委又相继批准了广西来宾B电厂和湖南长沙电厂为BOT试点项目。至此,BOT投资方式在电力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渐进的发展过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尽管如此,有关这方面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各省市政府采购部门基本上是脱离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在自发性地运行,不同省市的操作规程均存在不同之处。
近几年来,我国利用BOT的法律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一个BOT电力项目涉及设计、建设、贷款、经营、购售电力设备、供煤、维修等一系列的合同,必须组织各类人员,才能完成这些合同的谈判和最终签订合同。在这些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法律环境如何是其谈判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例如,BOT项目的核心在于风险的合理分担,风险如何进行合理分担是由双方在特许权协议谈判时确定的,因而BOT特许权协议在草签之前的法律依据是非常重要的。
可喜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利用BOT的运行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得到证明: 其一,我国在实施BOT的过程中结合国情于1995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以BOT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电力部和交通部发布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对BOT项目公司的设立方式、项目的审批程序以及政府的保证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虽说这两个通知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这无疑对BOT项目在电力行业建设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此外,国家建设部专门出台了一部有关私人融资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行政规章。许多省市也参照该规章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例如湖南、广东、天津等地。
其二,1996年,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上,BOT项目投资成为重点议题。会议就BOT投资现状与未来发展前景作了详细的介绍与分析,并根据24个国家和地区现行立法体系作出了概括性的立法建议,以供各发展中国家参考。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越来越明显的今天,这无疑为各国利用BOT提供了一个大家都遵循的国际性法律参考体系。截止今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出台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及其立法指南》、《私人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立法指南》以及有关该指南的示范立法条文。
其三,BOT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资本构成完全是由私人资金组成,凭此去完成一个政府许可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我国就有一个民间资本进入是否合法的问题,目前,国家从立法上为私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国家将进一步放开产业限制,给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发展空间,而且我国许多省市的民间资本在游离政府采购法之外已经以BOT方式进入相关的行业,并得到许多地方性法规的许可。 |
|
|
 |
|
 |
|